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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贿赂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纪监视窗] 孙其国 2008-7-18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商业贿赂出现以来,各国都采取措施加以禁止。今年中纪委、国务院分别召开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强调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笔者试着从商业贿赂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入手,阐述商业贿赂的危害,并结合当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浅析个人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及建议。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和管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出现和泛滥,成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大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商业贿赂是廉政建设的毒瘤。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及表现形式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成极大的危害。
1、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但是,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在我国以建筑企业为例其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同时,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4、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和诱发经济犯罪。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已查处的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如厦门远华走私案就是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许多高级领导干部由于收受巨额贿赂而放弃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巨大损失。因此,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已经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5、商业贿赂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国外投资的吸引力。随着去年曝光的“朗讯风波”、德普“回扣门”事件,国际舆论对我国投资软环境的不利评论将直接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国际形象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商业贿赂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
商业贿赂目前在工程建设、土地转让、医药购销、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资源开发中较为严重,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单位或个人收受经营者以现金、实物回扣方式的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二是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甚至性贿赂;三是为对方提供赌资、装修住房、负责子女出国留学费用等;四是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
三、强化商业贿赂治理的对策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盘考虑和部署。笔者根据当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基本情况,提出以下治理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对反商业贿赂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商业贿赂是商业领域特别是一些重点领域普遍存在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商业贿赂涉及行业广、牵扯人员多、处理难度大。因此,治理商业贿赂,首先,要加大反商业贿赂的宣传和教育力度。要教育和倡导企业和广大经营者以诚信守法经营为荣,以采取不正当竞争为耻;其次,要教育广大的国家公务员以远离商业贿赂为荣,以收受商业贿赂为耻;第三,要加大对反商业贿赂的全民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动员全体公民都参与到反对商业贿赂工作中来,共同治理商业贿赂。
(二)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源头,是公共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比如: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审批项目过多过滥,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本来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非要政府进行,为贿赂大开方便之门。所以,限制公权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应该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建立规范有序的强有力运行机制,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以杜绝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最终消除腐败行为生存的土壤。
(三)加快对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做到有法可依。目前,对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一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个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新修订《刑法》中的部分条款,这些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的规定都不够具体和明确,在工作中难以把握和操作。如《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佣金、折扣,但在现实生活中商业贿赂的形式还多种多样,如高消费招待、提供出国观光游旅游甚至性贿赂等所谓的“软回扣”。所以,加快对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进程势在必行。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
(四)建立反商业贿赂的举报和奖励制度,严惩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一个特征就是极具隐蔽性、知情人少,且秘密进行。为了鼓励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一方面对举报人的身份要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要给予举报人物质上的重奖。同时,要加大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在查处商业贿赂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加强与公、检、法和审计、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纪违法行为的合力,积极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
(五)建立健全诚信财会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诚信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加大反洗钱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大治标力度,同时更要注重治本。要按照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突出重点领域,调整治理重点,制定具体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动员全社会参与,建立起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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