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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拉税”现象的惩治刻不容缓
[纪监视窗] 县财政局 章云飞 2008-3-17
我们在对一些单位的财政监督稽查中发现,有些单位的招待费发票中有乡镇地税所代开的发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拉税”现象。“拉税”行为的具体表现是:乡政府与其地税所、财政所相互配合,通过采取协调、给予优惠措施等方式,将不属于自己征收的科款拉到本乡镇入库,最终达到增加本乡镇财政收入的目的。产生“拉税“的主要原因有:
一、乡镇财政资金紧张。目前,有的乡镇经济发展缓慢,正常的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平时的开支和发展的需要,这促使有的乡镇领导在想方设法挖掘增收渠道的同时,将“拉税“作为一条增加乡镇财政收入的捷径。据了解,有的乡镇为了“拉税”,还配备了专职协税员,并根据其拉来税款的数量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税务等部门受利益驱使。乡镇地税所、财政所如果能够严格执法,那么一些人拉来的税款就难以达到入库的目的,这种“拉税”现象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但在现实生活中,乡镇与其地税所、财政所已形成默契,相互提供方便,一起完成任务,可谓是“双赢互利”有的地税所甚至还利用自身工作上的优势进行协调,帮助乡镇“拉税”,以获取更多的利益。
三、外部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地税所、财政所人事管理权不在当地乡政府,这使地税所、财政所平时缺乏及时有效的外部监督。如按照目前的体制,能对地税所业务进行外部监督的只有同级审计机关及其上级审计机关,而同级审计机关每年只审计一次,上级审计机关每两年才审计一资。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面对众多的纳税单位和乡镇地税所,由于审计力量的不足而难以做到全面监督,只能抽查其中很少的一部分,这就造成“拉税”者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认为这种行为不易被查出,即使查出也是极少的一部分,微不足道。
四、市、县、乡三级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而对同一税目征收的税率会有所不同,比如招待费,县城采用的是10%的税率,而有的乡镇采用的是4%甚至更低的税率,这就促使一些饭店的经营者跑到乡镇去开票,使饭店经营者和乡镇相互得益,但却造成县城税款的流失。
“拉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同时还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一是使部分乡镇领导容易产生不思发展、坐享其成的思想;二是进一步增加了税款的征收成本;三是容易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要杜绝乡镇“拉税”行为的发生,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力度进行整治:一是各级政府要提高护税意识,平时要加强对本级纳税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及时、足额征收各项税款,不给“拉税”行为可乘之机。二是加大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力度,增强其依法行政、依法征税的观念,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三是积极发展乡镇经济,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四是充分发挥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平时监督的力度,对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就依法严肃处理,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拉税”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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