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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反腐败的民主法制机制建设
[纪监视窗] 扎下镇纪委 吴宗红 2007-8-10

        反腐败既要靠民主,也要讲民主。所谓靠民主,就是反腐败虽然不搞群众运动,但必须依靠群众;所谓讲民主,就是反腐败要发扬民主,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反腐败如果没有广泛的民主基础和健全的法制约束,那就既违背反腐败的本来意义,也不可能提高效率和保证质量。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民主法制机制建设。
       对于腐败现象,群众实际上有一个承受程度的问题。对于那些矛盾尚不十分突出的腐败现象,固然也要反对,但并不一定要列入当前反腐败的工作部署。而对于那些群众已无法承受的腐败问题,则必须作为当前的反腐败任务,采取坚决斗争的态度。同样,采取什么方式反腐败以及反到何种程度,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时期也会有不同要求,部署反腐败工作时也要注意从实际出发,作出恰当的规定和布置。
        为了保证反腐败斗争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纪律条规和有关法律法规。这些纪律条规和法律法规,从本质上讲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是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的。但这些纪律条规和法律法规并不是由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直接制定的,而是由代表广大党员的党的领导机关和代表广大群众的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因此,制定这些纪律条规的党的领导机关和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使纪律条规和法律法规真正反映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纪律条规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其权威性。
        第一,要夯实反腐败纪律条规的民主基础。任何反腐败纪律条规立项和草案在交付决策机构讨论前,都要广泛听取党内广大党员以及党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这就是说,一条纪律条规是否应该制定,必须摈弃“长官意志”,即不能因某个领导人的提议或批示就决定立项,而应当以广大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志为转移。一个纪律条规的起草,也必须克服“主观意志”,即起草人员不能想当然,而必须充分调查研究,反复认证,切实体现广大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志。这是提高反腐败纪律条规民主含量的基本保证,也是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纪律条规时能遵循民主意志的基本前提。
        第二,要强化党内民主观念。须知查处违纪党员是为了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即保持党的生命力,而党内民主也是党的生命。如不能保障被查党员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重蹈历史上“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覆辙,给某些心机不良者以可乘之机,导致冤假错案,从而窒息党的生机。这种教训早已有之,决不应该让其重演。执行纪律,即使不实行“无错推论”,也不能搞“有错推论”,而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处分党员,决不应以态度为依据,在“违纪违法”情节中坚决摈除“态度”因素。从严执纪,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剥夺被查党员的民主权利绝不是从严执纪,恰恰是对法律的践踏和对从严执纪的亵渎。反腐败工作也需要监督机制,因为反腐败工作也有可能发生滥用权力、徇私枉法和失职渎职等腐败问题。增强反腐败工作透明度,给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以反腐败工作的知情权,是实现对反腐败工作的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机制。
        第三,要把反腐败工作的任务目标、方针政策、纪律法规、对策措施等公之于众,让群众监督反腐败工作的进程及其结果,促进反腐败工作的落实。特别是党内的纪律规定,不应只作为“党内文件”,使知情范围仅限于党内乃至党内少数领导干部,而应向全社会公布,使所有党员和广大干部群众都知道。过去有的地方在治理“三乱”、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对群众搞“政策封锁”之类的行为,应当坚决防止。
第四,对腐败问题信访、举报的办理、落实情况,如受理了多少、反映了哪些问题、怎么落实的、落实了多少、不能落实的是什么原因等等,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布,接受监督。比如,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腐败问题的信访举报,可以每年一次在党委全会、纪委全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通报,并逐级传达到广大党员;对非党干部的信访举报,可以每年一次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通报。当然,通报时要注意防止泄密。这样,既可以让党内外群众监督、促进反腐败工作,也可以让群众了解反腐败职能机关的工作情况,减少疑虑和猜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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