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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法院六项措施强化对司法实施权的监督
[纪监视窗] 韦立乾 王军生 2007-3-19

    沭阳法院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地运行,全面提高审执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市法院实施意见,结合该院工作实际,制定六项措施,强化对司法实施权的监督。
    一是强化教育引导和预防。为提高全体干警的公正意识、廉政意识,该院要求各部门充分利用每周五下午政治学习时间,组织本部门干警学习有关廉洁司法的规定,并就制度执行方面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发现苗头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纪检监察室通报,提出整改措施。纪检监察人员可列席部门干警会议,就执行廉政提出要求。纪检监察室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发放征求意见函,并走访部分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了解干警廉政情况。建立提醒制度,对产生苗头性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廉政提醒通知书。被通知单位或个人须在收到“廉政提醒”通知书10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作出书面回答,对被提醒对象个人所作的书面答复,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二是扩大监督线索来源。该院规定,只要有利于对司法实施权的监督,不论其线索来自何处,均纳入监督线索收集范围。监督线索的来源主要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反映的问题,其他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被市中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抗诉再审、指令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并予以改判的案件;上级复查或本院评查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人大、政协个案监督、议案中点明有问题的案件;院长接待或立案庭信访中认为明显存在问题的案件;社会效果差、群众反映大的案件。
    三是强化对重点岗位的监督。一是强化对立案信访的监督。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应将廉政监督卡送达当事人,并将相关内容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其享有对司法实施权监督的权利。二是强化对审执人员的监督。对当事人反映案件承办人在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由院长签发督办令限期办理,纪检监察室对督办事项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合议庭内部监督。合议庭成员发现其他成员在办理案件中有违反廉政制度的,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承办人拟以案件扣除审限、转换程序、中止、终结程序的,应报院纪检监察室备案。
    四是强化纪检监察人员的责任。该院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懈怠、放松监督,做到公正执纪、高效服务。纪检监察室人员不履行职责,对当事人举报本院干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不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的,应视具体情节,给予扣发岗位目标考核奖或纪律处分等。
    五是推行诫勉谈话制度。为了给有违纪苗头的干警有一个自我改正的机会,该院实行廉政诫勉谈话制度,规定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普通干警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室进行诫勉谈话。院中层干部存在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给予纪律处分的,由院长、分管院长和纪检组长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中层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六是严肃组织处理。被监督对象存在一般违规行为的,责成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由纪检监察室书面向院党组或院长办公会议报告,提出处分意见。被监督对象存在违纪问题被追究纪律处分的,应按照规定扣发岗位目标考核奖,取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分别给予停职待岗、免职、劝退等组织处理。待岗期间每月只发基本工资,停职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被监督对象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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