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域名:http://www.shyjj.gov.cn 『沭阳天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首     页 单位简介 诚信沭阳 工作动态 倡廉驿站 基层天地 党纪法规 曝  光  台
        
相 关 栏 目
单 位 简 介
诚 信 沭 阳
工 作 动 态
倡 廉 驿 站
基 层 天 地
党 纪 法 规
曝 光 台
本 站 通 知
站 内 搜 索

 
您的位置:首页-> 党纪法规
法规咨询
[纪监视窗] 2004-9-2

    1、党纪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政纪处分分三类:国家公务员是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人员是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企业人员是7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3、受到党政纪处分的主要影响有哪些?
    答: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到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其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4、贪污错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错误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贪污侵犯的客体。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不包括公民私人所有财物。(2)贪污的客观方面。贪污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否则不能构成贪行为。(3)贪污的主体。贪污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4)贪污的主观方面。贪污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5、挪用公款错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挪用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挪用公款的主体。挪用公款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2)挪用公款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3)挪用公款的客观方面。挪用公款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擅自将公款归个人使用。(4)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挪用公款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政经济管理制度。挪用公款不退还的,以贪污论;挪用本企业资金不退还的,以侵占论。
6、受贿错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1)受贿的主体。受贿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也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2)受贿的主观方面。受贿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故意。(3)受贿的客观方面。受贿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这是必备要件。(4)受贿侵犯的客体。受贿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事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
    7、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的党内职务指哪些?
    答: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犯错误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共和部门中的领导职务,包括支部、总支、各级党委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以及党员在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军队政治机关的干部职务属于行政职务)。可见,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适用于犯了严重错误的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致于撤销其党内职务没有实际意义的(如党委办事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就不要给予这种处分,而视情况给予其它处分。
    8、党员被判刑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后来法院宣布系错判并予以平反,其党籍该不该恢复。怎样恢复?
    答:学员判刑后,被开除党籍,法院以后重新审理,系错判并予以平反,对该党员党籍的处理,应对其原处理认定的错误事实,实事求是地予以复查、审议,并按“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处理。
    9、受了党纪处分的党员,能否受奖和调整工资级别?
    答: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受了党纪处分的党员,在评奖、提级方面亦应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具体地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奖励和调整工资级别的文件的规定执行。
    10、处分党员的时间,应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对党员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11、党支部书记犯了错误,支部召开大会讨论给其党籍处分时,应由谁来主持会议?支部大会作出的处分决定由谁来签名盖章?
    答:党支部书记犯了错误,支部召开大会讨论给其党纪处分时,可以由支部副书记主持会议,但必须有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未设支部副书记的支部,应由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并主持会议。支部大会形成处分决定后,由主持支部大会的人写出说明,代表支部签名盖章。
    12、军队转业党员干部,由于不能安排相应的职务,仍享受原职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因犯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是按原职还是按现职报批?其原来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否可以改变?
    答:军队转业的党员干部,职务没有得到相应安排,仍享受原职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因犯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其原职级报批。如果是给予撤职以上的处分,其原来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要作相应的改变。即受处分后,分配什么工作就享受什么政治、生活待遇,具体办法,可参照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3、在一个案件中,涉及给几个单位的党员以纪律处分,怎样履行批准手续?
    答:在一个案件中,涉及给几个单位的党员以纪律处分时,应由主办案件单位的党组织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转交犯错误党员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分别履行审批手续。
    14、对违法犯罪已被关押或判刑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应怎样履行手续?
    答:党员违法犯罪已被关押或判刑,当然不能要他参加讨论给他处分的支部大会。但仍应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将处分决定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待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再向本人宣布。
    15、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留党察看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首先应由本人向党小组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中权利的申请,报靠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等。支委会根据本人的申请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了错误,就可以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备案。
    16、司法机关已经处理的需要给予党员党纪处分的案件纪检机关是否还要立案?
    答:根据中纪办(1991)80号文的精神,对受到刑罚处罚、免予刑罚处罚、免予起诉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纪检机关依据司法机关的调查材料可以直接审理作出党纪处分的,不再立案,纪检机关需要对案件进一步调查的,应予立案。
    17、“对于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应如何理解?
    答:这里所讲的“无职可撤的,也可以给予降级处分”,是指不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如打字员、司机等)和担任最低行政职务的人员(如办事员等),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撤职处分的,但是,由于他们受到撤职的行政处分后,无法安排叙职的工作,因此,对于这些人员只能给予降级处分。
    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前任职务期间犯有错误,被发现后应给予撤职处分的,是撤前任职务,还是撤现任职务?
    答:国家行政机关如果发现所属的工作人员,在前任职务期间犯有严重错误、需要给予撤职处分时,不论调任还是升任,均应撤销其现任职务。
    19、司法机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有罪但按照法律规定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如何处理?
    答: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经过审查,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其羁押期间的工资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2)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但被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被原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或者只补发一部分。(3)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有一般的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有关机关和原单位对其未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可以补发。
    20、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擅自离职,其工资应否停发?
    答:对于擅自离职的工作人员,离职后一周不归即停发工资。
    2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根据什么办理开除公职手续?应如何办理?
    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除外),其原工作单位即可根据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作出开除被判处徒刑的工作人员公职的书面决定。办理开除手续的程序是,既不要经过会议讨论,也不需征求本人意见,由人事监察部门根据判决书写出处分(开除公职)决定稿,经行政领导签署发布执行。办理开除公职手续的书面决定,除交本人和存入其档案外,还应发至原工作部门,宣布周知。
    22、无法通知本人的党纪处分决定应如何办理?
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应通知本人。但如受处分党员叛逃、出走在国外或者在国内私自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可暂不通知本人,但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通知时立即通知本人。
相 关 内 容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