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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城乡居民婚丧喜庆操办行为,严禁借各种名义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等不正之风,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干部、城乡居民可以宴请的只限婚丧事宜,其它一律不得宴请,如新房落成、生日、升学、参军、提拔、晋级、祝寿等。 二、党员、干部符合规定的喜事提前5天申报,丧事及时申报,副科级以上干部向县纪委廉政室申报,一般党员干部向当地党组织申报,城乡居民向当地移风易俗理事会报告。 三、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宴请不得超过5桌,使用车辆不得超过3辆(不得使用公车)。城乡居民操办婚丧事宜,宴请不得超过8桌,使用车辆不得超过4辆。城区人际往来每人次不得超过100元,农村不得超过50元。 四、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事宜的,每超1桌,罚款1000元,城乡居民每超1桌罚款400元。对违反丧事“三不准”的,即“不准扎纸人、纸马,不准吹喇叭做斋饭,不准土葬土埋”,每项罚款1000元。 五、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事宜的,按干管权限负责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纪律责任。城乡居民违反规定操办婚丧事宜的,由地方移风易俗理事会负责查处,并根据违规影响程度,追究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希望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城乡居民自觉遵守,对进行不文明表演、妨碍治安秩序、干扰居民日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和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举报电话:3568510(县纪委廉政室),城乡居民大操大办举报电话:3552704(县民政局)。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